中新网南宁8月30日电(记者 杨陈)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30日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8·21”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葛村路口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依法批准逮捕。

图为事故现场。 林浩 摄
经查,赵某某,男,36岁,男,广西南宁人。2019年8月21日21时许,赵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汽车沿东葛路往葛村路行驶,在东葛路机电学校前路口右转进入铺道,追尾一辆出租车。双方协商私了未果,赵某某在明知该路段车流、人流量大,自己又在醉酒状态下仍然驾驶车辆快速往东葛葛村路口前冲撞驶离。
上述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10人受伤以及部分车辆毁损。
经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鉴定,犯罪嫌疑人所驾驶车辆时速为54km/h(案发路段限速40km/h),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73.2mg/100ml。
目前,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完)